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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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主项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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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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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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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沧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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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划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及使用证登记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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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政务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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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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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3.工程隶属单位与工程使用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 赁使用合同,如存在转租情形,需同时提供工程转租合同; 4.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和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等证明文件; 5.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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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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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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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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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地址 |
沧州市广场街2号 人防大厦19楼19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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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138934(2138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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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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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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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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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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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标黑部分为黑体小四号字,其他需填写内容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
2. 标 * 的项目为“五级N同”的核心要素,由省统一规范,现已在试点地市全面推行。因我市不是政务服务(除许可外)试点地市,待2022年5月1日试运行期结束后,全面授受统一管控。请参照省核心要素填写,尽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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