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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06-26   来源:
沧州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
2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防护防化生产企业
4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6、未得人民防空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7、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 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组织、个人
5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防办 指挥动员和信息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企业、组织、个人
6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7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防工程维护单位
8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经济目标单位
9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指挥动员和信息管理科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终端设置单位
10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指挥动员和信息管理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教育实施单位
11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河北省计划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12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防办 工程监督管理科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